房产中介未尽审查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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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房产中介未尽审查和如实告知义务,委托人可依《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主张其不得请求报酬并赔偿损失。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中介机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身一般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涉及不动产权属确认的除外。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最怕的不是房价高,而是签约后才发现房屋被查封、存在抵押或共有人未同意出售。此时,房产中介未尽审查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如何认定、向哪个法院起诉、有没有超期,是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本文从程序时限与管辖选择的角度,梳理这类合同纠纷的维权路径。

一、房产中介的审查与告知义务,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查看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书面告知房屋权属情况、物理状况等事项。(具体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二、立法背景:为什么把"审查"和"如实告知"压在居间方身上?

二手房交易信息高度不对称,买方看到的房源信息基本来自中介。立法者认为,中介既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的把关人,理应比普通买方更有能力核实房屋的权属、抵押、查封、共有、租赁等状况。因此《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设置了两层后果:一是报酬请求权被剥夺,二是承担赔偿责任。前者是"白干",后者是"倒赔",双重压力促使中介尽到合理审查与如实报告义务。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中介常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原因。

三、条文释义:审查义务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

审查义务并非要求中介保证房屋百分百无瑕疵,而是要求其尽到与专业身份相匹配的合理核实,例如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核对产权人身份、确认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若未做基础查询即促成签约,往往被认定为未尽审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侧重"不隐瞒、不编造"。中介明知房屋存在查封、抵押、凶宅、重大质量瑕疵或学区政策变动,却故意不说或作虚假陈述,即落入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句的规制范围。若中介与卖方串通隐瞒,还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与卖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适用场景:二手房交易纠纷中的典型情形

  • 中介未查询登记信息,房屋实际已被查封或存在大额抵押;
  • 房屋为夫妻共有,中介明知仅一方签约却称"没问题";
  • 中介虚报房屋面积、房龄、学区或拆迁规划;
  • 中介隐瞒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重大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瑕疵是在签约后新产生的(例如签约后才被查封),通常不能归责于中介,这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是否担责,关键在于中介在促成签约时是否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

五、程序关键:诉讼时效怎么算,去哪个法院起诉?

时效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实务中,起算点往往不是签约日,而是买方发现被隐瞒事实之日。例如房屋过户时才发现抵押未涤除,时效从该日次日起算。若房屋买卖合同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2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