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中介责任的常见问题,核心结论是:中介并非对交易全程“打包票”,而是对其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造成的损失担责。判断标准要看中介“做了什么、该做什么、没做什么”,而不是房子最终是否交易成功。
很多买房人、卖房人都有同一个疑惑:“我通过中介买房,中介收了钱,出了问题难道不该全赔吗?”结果往往是,合同签了、定金交了,贷款却批不下来,或者是房子后来发现有抵押、有漏水、租约还没到期……这时候找中介理论,对方常常两手一摊,说“不关我们的事”。到底关于房产中介的责任边界在哪里?本文用三个最常见的误区,帮你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知识讲明白。
误区一:以为中介口头承诺“包过户”“包贷款”,做不到就是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到底,中介的法律义务是“如实报告”,而不是对结果作保证。如果贷款批不下来是因为你的收入证明不足、征信有问题,那属于购房者自身的交易风险,中介顶多是没把话说死,谈不上违约。
正确的做法是:把所有口头承诺写进书面合同。比如在居间合同补充条款里写明:“若买方未能获得XX银行不低于XX成贷款,则居间方不收取佣金,买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只要写了这一句,中介就一定会认真帮你想办法。没写进合同的口头语言,在法庭上很难构成中介“承诺”的依据。
深圳一位购房者听信中介口头说服签下“定金合同”,后因自身征信问题被银行拒贷,最终被卖方没收定金。法院并未判令中介赔偿,理由是中介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贷款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此类观点在各地法院中较为普遍。
误区二:以为中介只要收了钱,服务就必须“一对一”直到交房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中介是“促成交易”的服务,而不是“售后质保”的服务。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所谓“促成”,就是帮你把买卖合同签下来,或者把房屋租赁合同签下来。签完之后,后续的网签、缴税、过户、交房,严格说属于买卖双方自己履行的合同义务,不是中介必须全程陪同的法定义务。
但是,很多纠纷恰恰出在合同签订之后。比如:卖方把房子卖了,买方的首付款被中介挪用了;或者中介承诺代办过户,事后各种拖延,导致买方错过银行利率政策窗口。这时候如果中介代办服务另收了费用,就构成一个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代办费收了却办事不力,中介需要因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和“居间费”是两码事。很多购房者吃亏在交费凭证上只写了“代办费”三个字,却不列明具体办事清单和时间节点,让责任认定变成了糊涂账。
如何从误区中走出来?
- 分清你付的中介费性质。“居间服务费”只管促成交易,“代办服务费”才管具体流程跑腿;
- 把过户、缴税、交房等时间节点、违约责任全部写到合同上;
- 支付代办费后索要正规发票,同时保存对方承诺“X个工作日内完成”的书面记录。
误区三:以为卖房人隐瞒了房屋缺陷,购房者只能找卖方,中介没有责任
很多情况下,房子本身有“暗病”,比如曾经淹过水、卫生间渗漏、甚至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购房者事后发现后想起诉卖方,却发现卖方早已失联。这时候能不能要求中介承担赔偿,取决于中介当时做了什么。
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负有“调查核实”并“如实报告”的义务。法律要求中介尽到的是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不是简单把卖方的原话转述给你听就完事了,而是对房屋的产权状况、已知瑕疵、抵押情况等关键信息做必要核查。如果中介在明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属障碍的情况下仍然促成交易,或者在带看时说“放心,房子没有问题”故意引导,那么法院倾向于认定中介具有过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中介未能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比如未核实房屋是否被查封、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就走完了签约流程,法院会判令中介退还部分或全部佣金,并且按照过错程度对买方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注意一点,这里的“过错”需要由购房者举证。建议在签约前要求中介提供并签字确认《房屋状况说明书》,注明已知的权属限制、抵押、租赁、户口占用情况。如果中介拒绝签署,请提高警惕。
发生纠纷后,正确维权的顺序很关键
当你打算追究中介责任时,不要一上来就去投诉“诈骗”,那样容易把民事纠纷升级成治安案件,反而延误处理。一套稳妥的步骤是:
- 先取证。把带看记录、承诺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全部整理成册,并公证保存容易删除的即时通讯工具记录。
- 再发函。委托律师向中介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列出对方违背的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和索赔金额。
- 后起诉。如果发函无效,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或“中介合同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如果是中介隐瞒房屋真实年限导致多缴税费,诉讼时效在发现之日起3年内;如果是履行合同争议,时效为3年。
所需材料清单
- 《居间服务合同》或《房地产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原件
- 佣金和税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发票)
- 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的调档材料)
- 证明实际损失的资料(如维修报价单、评估报告、违约金支付凭证)
关于房产中介的责任,常见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中介“有没有责任心”,而在于你有没有把责任条款“锁”进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先看合同约定,再看中介是否履行了如实报告义务,最后判断损失与中介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具体案情,建议带上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吴勇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可以帮助你准确判断诉讼路径和索赔金额。